一、县、乡计生服务站(所)填报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表》一式3份。并提交相关材料: 1、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》或《技术服务管理条例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; 2、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; 3、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; 4、机构科室设置情况; 5、机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、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、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; 6、设备清单; 7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; 8、市人口计生委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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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县区人口计生局审核、签署意见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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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上报的材料,组织技术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验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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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市人口计生委根据现场考核的情况,结合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核评估,签署审核验收意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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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发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正、副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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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县区签收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》,并转发有关计生服务站(所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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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注 明: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》每3年审核校验1次。具体办理手续,详见桂计生委发[2001]137号(关于转发国家计生委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管理办法》的通知 |